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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撫州一小區人防車位使用收益被法院判決歸全體業主所有引發網友熱議。在《問政江西》“問計于民”欄目開設的關于“人防車位”的線上討論中,網友聚焦人防車位能否租賣、如何分辨、權益歸屬展開熱烈討論,對此,記者梳理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網友留言,并整理出具體問題反饋給江西省人防辦。12月1日,江西省人防辦書面回復《問政江西》,對網友的熱點問題進行了詳細解答。 江西明確人防車位“只租不賣” “租期5年后免費續約70年”實質上是變相買賣 一、人防車位可以買賣或長租嗎?開發商是否有權對人防車位“只賣不租”? 回答:對于人防車位是否可以買賣,目前國家沒有明確規定,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要求,全國各地做法不一,目前江西省的要求是只租不賣。根據省人防辦《關于進一步規范防空地下室平時使用和維護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贛人防發[2012]5號)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或者以長期出租使用權的名義變相買賣防空地下室。在目前國家對防空地下室產權尚未明確的情況下,防空地下室平時使用只允許短期租賃,每次租賃合同期不得超過5年。 二、能否在收取一定費用的情況下,在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中約定在使用權轉讓期限到期后本合同自動續約?比如小區開發商實際上與業主簽訂的人防車位租賃合同是租期為5年,然后免費續約至70年,請問這樣租賃是否合法依規? 回答:此提法沒有法律依據,且贛人防發[2012]5號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或者以長期出租使用權的名義變相買賣防空地下室。問題中所提“人防車位租賃合同中租期為5年,然后免費續約至70年”實質是一種變相買賣防空地下室行為,不符合相關規定。 三、是否每個小區都有人防工程? 回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對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設防空地下室作出了規定:新建城市民用建筑按照有關要求修建用于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同時,明確了不能按照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條件。對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情況,建設單位繳納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部門統一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所以,不是每個小區都有人防工程。 四、小區車位沒有相關標識的情況下,如何知道我買的車位是不是人防車位呢?有什么辨別方法? 回答:2018年11月省人防辦印發了《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標識標牌設置管理辦法(試行)》(贛人防發〔2018〕27號)。2019年以后新竣工的人防工程都按照要求設置了人防工作標識標牌,2018年以前竣工的人防工程計劃于2021年底安裝完成。如果沒有相關標識,辨別的方法有三種:1.咨詢項目開發商;2.察看項目有無人防專用防護設施、人防工程標識標牌;3.咨詢當地人防部門。 五、目前有的地方人防辦頒發了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證,辦了證是否就意味著有了人防車位使用權?江西有哪些城市落實了人防車位使用證制度? 回答: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證,是法規法規賦予人防部門的行政職責,其目的是督促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單位加強人防工程平時維護管理,確保工程及設施設備保持良好的戰備性能。取得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證,前提是簽署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書,承擔人防工程維護義務。使用管理單位可以使用人防工程,并不代表擁有人防工程使用權。目前江西部分城市發放了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證,如萍鄉、撫州市。但南昌市等部分城市因人防車位使用權各方爭議不一,未發放。 開發商如違規租售人防車位 可向當地人防主管部門投訴 六、5年前,我花12萬元在在南昌某小區購買了車位,后發現是人防車位,請問我可以退款嗎?目前對開放商違規出售或出租人防車位,可以向哪個部門投訴? 回答:涉及廢除合同及退款事宜,可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裁決。對開發商違規出售或出租人防車位行為,可向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門投訴。 七、人防車位的日常維護,由誰負責?物業除了收取租金外,還要額外收取管理費,這是否合理? 回答:《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辦法》規定,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按照“誰建設,誰管理;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落實。人防工程建設單位作為維護管理責任主體單位,新建人防工程在竣工驗收備案時,應同工程所在地人防工程主管部門簽訂《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書》,承諾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要求和技術標準做好維護管理工作,并接受當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變更責任主體單位時,需向人防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并與人防主管部門重新簽訂《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書》,妥善辦理好各類交接手續。 業主使用人防車位費用通常包括租賃費和日常維護管理費兩部分。是否合理,請向當地住建(房管)部門進一步咨詢。 八、請問人防車位的租賃價格是否有統一標準?小區人防車位的租賃價格快趕上非人防車位的售賣價格了,這樣合理嗎? 回答:人防車位與非人防車位均屬于地下停車設施,其租賃價格事宜請咨詢物價部門。 九、目前,新能源汽車得到大力推廣,我的車位屬于人防車位,請問能否安裝充電樁?要向哪里申請? 答:在不破壞人防工程防護功能的前提下,人防地下車位可以安裝充電樁。在人民防空地下室安裝新能源汽車自用充電設施,應由使用單位報告屬地人防主管部門、供電及消防主管部門,承諾不破壞人防工程的防護功能、不影響消防安全、用電安全,并接受上述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最新工作: 南昌正部署人防工程獲益行為網上公示系統 十、南昌市人防辦曾在《問政江西》回帖,稱將對開發商啟動商品房小區人防工程獲益行為前必須完善網上公示及商品房售前告知行為,否則將予以懲處,請問這項措施目前落實的如何? 回答:關于問政江西的回帖內容,南昌市人防辦信訪工作人員系根據省住建廳2019年10月17日印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及售前告知行為的通知》(贛建房〔2019〕8號)文件的內容做的回復。目前,南昌市人防辦正在聯系新媒體運維公司開發公眾號網上登記公示系統。因為處罰及監督職責在房管部門,南昌市人防辦正加強與市房管部門的協調溝通,依法依規強化落實,同時也要求縣區人防辦加強與同級房管部門的溝通,同步推進落實。 記者手記: 法律未明背景下政府職能部門應發揮引導作用 事實上,對于人防車位權益歸屬,記者咨詢了多名主管部門及業內人士了解到,由于人防車位所有權問題尚缺少統一、明確的法律規定,而所有權歸屬不清,收益歸屬也成了問題。 人民防空法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人防車位的投資者是開發商還是業主?法律法規對這一問題未有明確規定,導致了各地法院甚至江西本省內都出現了判決不一的尷尬情況。 多位人防部門工作人員和受訪法律人士認為,應盡快從法律規范層面,明確相關產權歸屬與權責分配,明確所謂的“人防投資人”究竟是誰,明確統一的判斷和變更標準,只有這樣,才能保障權屬清晰可控。據悉,國家人防辦已于去年啟動相關規范的修訂工作。 另一方面,在現階段法律尚不明晰的情況下,政府職能部門應該發揮引導作用,維護市場秩序。目前我們可以看到,江西九江、南昌等地,已著手啟動相關工作,如九江要求人防租金存入專戶,專款專用等。 最后,作為消費者,我們應該認識到,人防車位不可盲目交易,如遭遇到開發商為牟利打擦邊球的情況,應向有關部門反映,積極維護自己的權益,避免遭受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